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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重大装备制造协同创新中心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辽重中心办发[201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重大装备制造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中心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与创新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大连理工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工作是中心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中心管理以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把档案工作纳入中心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健全档案机构,保证人员、设备、经费的落实。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衡量和检查中心各团队、团队工作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中心办公室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把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办公室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四同步(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中心档案工作由中心办公室责专人实行统一管理。设立档案管理工作小组,管理、协调、检查中心档案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中心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2.研究并决定中心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3.对各团队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 归档与接收

第五条  中心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1. 中心对外发出的公文、收到的公文、与协同单位来往的文书、中心领导的批示、指示等文件类;

2. 中心仪器设备类、重要的会议材料,出版物类、声像类等;

3. 中心宣传材料、财务档案资料及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档案资料归档要求 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一般资料按一份原件归档,重要文件和高使用率文件可以根据需要,按二份原件存档。声像档案摄录必须详细记录事由、时间、 地点、主要人物、背景、摄录者,归档声像资料必须是原版,在清晰、完整的特殊情况下可归档拷贝件。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资料一并归档保存,并做好电子文件存储设备信息的管理。

第七条  中心个人对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八条  中心各类档案都是中心的重要财富,由中心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都不得将档案据为私有。全体中心人员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九条  中心办公室按便于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号、装盒和排列上架。

第十条  中心办公室应当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重大装备制造协同创新中心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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