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
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汇聚优势资源,打破资源封闭和垄断,避免重复建设,更好地为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资源,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可供中心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实验设施,该资源对中心所有成员单位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并鼓励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中心各协同单位现有仪器设备资源依据“位置不移、所有权不变、统筹开放,有偿使用”的原则管理使用,中心新增仪器设备资产根据其经费来源确定所有权归属或经协商确定。划归中心的学校现有仪器设备根据房屋及场地条件,按照“相对集中,产权不变,专管公用”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四条 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共享资源管理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仪器设备资源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拥有的仪器设备资源的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学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中心设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作为各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工作的协调机构,协调小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及中心分管领导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管理办法,审核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细则、共享基金管理细则,监督中心设备共享使用、收费分配、绩效考评等。协调小组负责制定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细则、共享基金管理细则,组织设备资源的共享使用、收费分配、绩效考评,并定期向理事会及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考核评价结果。
第七条 协调小组负责建设“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仪器设备资源跨单位、跨地域的开放共享、有偿服务。
第三章 仪器设备共享保证措施
第八条 学校提供措施和条件保证中心人员使用仪器设备资源的需求:
(一)依据中心任务需要,提供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上岗,专人管理,向中心所有成员单位开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成员单位使用需求,在预约冲突时优先保证中心成员使用。
(二)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精度准确,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维护档案,建立开放服务记录档案。
(三)妥善保管服务时获得的实验数据,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提供统一的合理优惠的收费标准,在中心内部公开。
第九条 由学校和中心共同筹集设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检测基金,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准。该基金由领导小组监管使用。
第四章 激励与考核
第十条 为调动设备资源拥有单位和用户的积极性,学校可统一为中心设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基金,用于开放补贴金、奖励金以及支付实验技术人员培训费等。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于共享的仪器设备资源从机时利用、人才培养、应用成效、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开发、完好率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获得共享基金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经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