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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保护各组成单位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挥科技和智力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商业秘密(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技术成果权;

(五)协同创新中心标记;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经过合同约定由协同创新中心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协同创新中心须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中心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同创新中心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 以协同创新中心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 协同创新中心名称等文字、图形及其组合;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是协同创新中心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协同创新中心负责其管理:

(一) 执行协同创新中心承担的项目或组织实施的项目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

(二) 以协同创新中心完成项目为基础的后续形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

第六条中心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所在单位,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发明人所在单位所有;中心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人所在单位享有;在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归完成人所在单位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服务于协同创新中心的各类人员为完成协同创新中心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须署名协同创新中心。

第八条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协同创新中心各组成单位以及服务于协同创新中心的各类人员对协同创新中心承担的项目或组织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的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对于协同创新中心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等,中心以及各组成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一条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在形成知识产权之前,必须事先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责、权、利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协同创新中心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等的申请、登记、评估、使用、许可、转让等应当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协同创新中心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等进行转让、许可、投资入股等技术转移活动,须事前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并且由协同创新中心统一管理,任何一方或多方不经中心许可不得单独实施或运用。

第十四条协同创新中心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等得到实施、应用,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对有关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及奖励方法由所在单位确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泄漏协同创新中心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使用、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或者职务作品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对于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技术研究开发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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