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
科研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人才集聚、学科交叉、科研协同等综合创新优势,更好地完成我校中心的目标与任务,规范我校中心的科研项目组织与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原则上是指由多家成员单位共同参与、以中心名义组织与承担实施的各类横、纵科研项目和自主培育项目。
第三条中心项目组织与实施遵循“服务需求、优势互补、协作分工、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坚持执行整体协同与交叉创新举措,规范科研管理模式,提升实施绩效。
第二章 科研组织管理
第四条中心科研项目组织结合行业和地方产业特色与国家战略需求,确定重大协同创新任务。
第五条项目管理的组织与实施采取以科研团队承担与考核为主,集中优势资源,形成从基础科研到产业化应用的全流程科研创新发展模式。
第六条科研项目将通过广泛的国际学术交流,从产业难题凝练前沿科学问题,引进国内外高端技术人才参与或主持项目开展。
第七条中心以项目为依托,采取固定和流动的团队组织模式,灵活开展科学研究。
第八条中心科研采取学术委员会领导,分平台首席科学家负责,科研管理部集中管理的科研组织模式。
第三章 培育项目组织管理
第九条建立前沿项目培育机制,设立培育项目,开展前沿技术探索与建立技术储备,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条培育项目以产业和地方需求为导向,采取地方政府、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出资的运作模式,为社会进行难题攻关。
第十一条中心制定严格的培育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管理机制,实现科研经费应用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章 科技奖励
第十二条中心按照“公平公正、奖勤奖优、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中心科学研究做出重大贡献的团队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科技奖励的范围涵盖科技奖励匹配奖励、科技成果奖励、科研项目奖励、科研平台基地奖励、科研创新团队奖励、科技进款及知识产权转化奖励、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奖励和科技工作贡献奖励等多个方面。
第十四条中心的科技奖励适用于中心自聘及协同单位人员,均为在原单位基础上的绩效奖励,不与原单位的奖励冲突,二者可兼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