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
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支持和规范我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中心及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中心的经费来源
第一条中心经费按照其资金来源性质共划分为三类,即中央及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协同单位配套专项资金和中心自筹资金。
1、中央及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市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中心的各类专项财政拨款;
2、协同单位配套专项资金是指参与中心的各高校、大中型骨干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用于实施中心的专项经费;
3、中心自筹资金是指中心通过国家、省市地方政府、企业合作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及通过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益等。
第二章 中心经费管理
第二条中心所取得的各类专项经费,无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体系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范资金管理。
第三条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分别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心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中心负责人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
第四条中心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牵头单位及中心成员单位的有关规定,支出流程须符合相应的现金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税务管理等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中心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凡使用中心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牵头单位建账,纳入中心管理,牵头单位与协同单位共同使用。
第三章 中心经费管理监督
第六条中心经费管理实行资金管理责任制,各项经费的管理部门、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项目责任人,应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物资管理不善等情况,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应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学校的监察、审计及财务对中心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各单位(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