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
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为促进并规范我校协同创新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结合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现状及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对外交流将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瞄准科学前沿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需求,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以机制体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充分调动教师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引领国际学术发展的主动性。
第三条 加强基于协同创新中心的国际合作平台的建设,继续巩固日本,拓宽北美,重点加强与欧洲的合作。
第四条 与世界一流大学开展相应学科间实质性合作,构筑国内外资源共享、强强合作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五条 学校重点通过政策/基金的支持,充分调动协同创新中心广大师生参与国际学术发展的积极性。
第六条 学校为实现“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全面推动国际化办学进程,进一步加大了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改革和支持力度,专门设立了“大连理工大学国际化基金”。
“大连理工大学国际化基金”将重点支持协同创新中心聘请海外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和长短期合作研究,支持协同创新中心教师和学生出国访学和参加国际会议,支持协同创新中心承办国际学术会议等。
第三章 考核机制
第七条 参考国内外一流大学的国际化考核体系,结合我校国际化现状,制定并实施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考核体系。
第八条 通过考核体系的制定和实施,协同创新中心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自身的国际化差距,明确发展目标,更好地推进国际化工作不断深化和持续发展。
第九条对协同创新中心的教职员工进行考核,科学、合理地对协同创新中心的国际化工作做出评估,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协同创新中心国际化建设的积极性,全面推动“十二五”各项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关于外籍专家管理、国际会议主办、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等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