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本科生
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充分利用协同创新中心的优质教学资源,大力推进面向协同创新中心各专业本科生培养模式的改革,充分发挥协同创新单位的工程实践条件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切实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创新能力培养
第一条 学校面向协同创新中心专业本科生开设创新实验班作为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示范和先导,是中心探索和实施本科特别人才培养的通道。依托协同创新中心的优势学科资源和工程实践条件,以及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采用多元化的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条 创新实验班学生与协同创新中心的教授或副教授进行双向选择,选定自己的学业导师,在导师的指导下实施个性化培养。
第三条 创新实验班的培养计划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协同创新中心共同制定,其教学管理、任课教师的聘任等由协同创新中心统一负责。
第四条 为加强创新实验班的管理,协同创新中心为每个班配备导师,并成立指导教师组开展教学工作。
第五条 创新实验班的学生,若符合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条件的专业可试行本硕博贯通培养。
第二章 实践能力培养
第六条 学校充分利用协同创新中心的教学科研资源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学校和协同创新中心两级管理。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管理由“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委员会”负责。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担任,成员由主管科研、设备、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部分骨干教师组成。
第八条 学校实行“四个一”制度,即要求协同创新中心每“一”名在岗教授、副教授及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每“一”年至少提出“一”项适合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的研究项目供学生选择,至少指导“一”名以上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将“4个一”制度纳入教师履职考评体系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学校所有实验室(含重点实验室)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全面开放,免收实验场地费和仪器使用费。学校国家大学科技园对大学生创业团队开放,并为创业实践项目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
第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充分利用协同单位的实践条件,使学生利用实习的机会学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企业组织管理知识。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各协同创新中心与相关的协同单位,尤其是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长期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习基地。
第三章 国内、国际合作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中心开展与国外高等院校联合培养学生,可视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国际交流的培养模式。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按照选拔流程选拔联合培养的学生,协同创新中心将选拔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推荐协同创新中心的学生赴国外交流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在赴国外以前,在所在协同创新中心导师的指导下制定本人在国外大学的学习计划,经国外大学相关专业的负责人和我校协同创新中心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协同创新中心同国内高校,尤其是协同单位高校开展本科生联合培养。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推荐协同创新中心的学生赴国内高校交流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在访学期间所获学分根据我校教学计划按学期减免同比学分,并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单。在校学习期间和访学期间的学习成绩,合并作为学生能否毕业或授予学位的成绩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和协同创新中心设立专门基金,用于资助本科生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