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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

研究生培养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才培养将以培养出世界一流人才为目标,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主动满足社会发展对该领域高层次人才需要;以强化创新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中心各单位内部保障为基础,健全质量保障与监督体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研究生教育制度。

第二条 博士学位研究生以攻读学术学位为主,按需增加博士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研究生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大力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健全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制度,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三条 研究生的培养要以培养世界一流学生为目标,注重夯实文理兼融的通识基础,健全扎实系统的知识结构,培养突出的实践与创新能力,培养开阔的国际视野,要注重研究生敏锐客观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准确生动的表达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标准,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人文精神和团队精神,全面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能力。

第四条 博士生的培养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要强化国际视野和把握科学技术前沿能力的培养,强化跨学科解决关键科学问题能力的培养,强化高尚的思想境界、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担当奉献的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强化引领未来意识的培养。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密切结合中心的发展需求,突出职业导向和特色,注重与地方特色需求和行业职业资格标准衔接,以提高综合素质和知识应用能力为核心,注重依托中心实践基地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第三章 招 生

第六条 在研究生招生方面,由中心发布联合招生简章,统一招生标准。中心开展统一考试、直接面试、择优录取的试点工作。各协同高校在研究生招生名额上给予倾斜支持,并扩大工程博士培养试点。

第七条 充分发挥中心校-校、校-企、校-所合作优势,采取多种模式探索并建立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人才流动的联合招生和协同培养模式。

第四章 培 养

第八条 充分利用中心各协同单位的人才培养资源,建立校-校、校-企、校-所等的联合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导师组合作培养制度。聘请中心不同学科和企业专家担任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员等加入导师组,作为兼职导师参与人才培养。

第九条 强化以高水平科研为支撑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建立寓教于研的新模式,鼓励研究生以多种方式更多参与高水平科研活动。加强建设具有前沿性的专业课程体系,丰富课程设置,重视课程教学对研究生创新思维和专业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改变课堂传授与科研实践脱节的理论学习方式,推动研讨式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

第十条 创建以突出职业导向为特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变理论型、封闭式的培养模式,扩大培养单位与中心企业、行业的紧密结合,充分调动导师、行业与企业进行实践教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加强研究生专业知识学习和职业精神养成,着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改革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体系,加强案例等实践教学,改进教学方法,将实践教学作为评价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方面。

第十一条 鼓励探索跨学科联合培养模式。以跨学科研究为牵引,探索建立跨学科的培养模式。加强中心高校之间、校企之间、校所之间联合培养,建设产学研合作实践基地。加强高校与科研实践部门的结合,探索学科共建、轮转训练、学分互认、互相开放、联合学位授予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

第十二条 推进国际合作培养模式。支持培养单位与境外高水平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多样化的国际合作培养,引进国外先进教学理念、培养模式、优质课程及师资等。充分利用“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等项目,扩大联合培养博士生规模,资助在读研究生通过多种方式更多的参加合作培养、访学研究、国际会议和短期交流,拓宽研究生的国际视野,提高把握学术前沿和跨文化交流的能力。

第十三条 针对研究生培养,制定中心统一的培养方案。实行中心内的研究生课程交叉授课,学分互认,成果共享。

第五章 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研究生素质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强化研究生的科学方法论和学术素养训练,着力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激励、合作学习的主动性。加强研究生学风建设,将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宣讲教育纳入研究生培养环节。

第十五条 推动研究生个性化培养。以促进研究生成长成才为出发点,依据研究生的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研究方向、学术兴趣等,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鼓励研究生自主提出具有创新价值的研究课题,在导师和指导小组指导下进行研究,中心各培养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

第十六条 健全以激励为主的多功能奖助体系,中心统筹利用各项经费,健全研究生混合资助体系。在改革研究生奖助制度方面,中心内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和研究助理的津贴在现有基础上有所提高。

第十七条 实行严格的培养分流与淘汰。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考核,增加招生计划和学籍管理的弹性,畅通分流渠道,加大课程教学、中期考核、开题报告、答辩、学位申请等各环节的分流淘汰比例。对于硕士博士阶段连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实行严格的资格考试制度。允许学术学位研究生跨校硕博连读,博士生培养单位应将硕博连读研究生中本校生源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六章 责权机制

第十八条 强化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指导责任。在寓教于研的培养过程中,健全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发挥导师对研究生的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作用,导师依托科学研究工作资助招收培养的研究生,在招生、培养、评价、分流等方面享有更多的权力。

第十九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导师激励机制,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和科学道德的教育监督作用。导师应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改革研究生导师制度。每年根据招生计划,在学术水平高、科研任务足、责任心强、学风严谨的教师中确定当年招生的导师。培养单位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综合考虑导师的科研任务、经费、指导时间和培养质量等要素,确定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加强导师和研究生的互相了解,形成学生与导师互选的竞争机制。

第二十一条 推广博士生指导小组制度。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学业特别是学位论文的实际需要,在听取学生和有关教师意见后,组建博士生指导小组。充分发挥院系和学科的支撑保障作用,鼓励组建跨学科、跨行业、跨部门的研究生指导团队,完善中心高校和行业、企业的双导师或导师团队负责制的研究生指导制度。

第二十二条加强研究生导师的交流与培训。建立导师国内外学术交流、访学、合作研究、学术休假等制度,改善导师队伍结构,加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研究生指导人员流动与合作,加强对新任和年轻研究生导师的培训,提高指导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七章 基地建设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研究生投入机制。提高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的比例,研究生参与科研的费用,可列入直接成本据实列支。根据中心各培养单位的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等实行绩效拨款,加大中心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研究生自主研究的力度。中心各培养单位应统筹各项投入,确保用于研究生教学、科研和资助等。

第二十四条发挥中心对研究生培养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汇聚国内外优秀创新团队,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把研究解决国家急需、科技尖端、重大公益性等问题与高水平研究生的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利用“2011计划”、“985工程”、“211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中的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推动研究生培养改革,引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设。国家各类重大项目投资的仪器设备等优质资源,均应向研究生免费开放。

第二十五条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大计划投入力度,保证研究生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设立研究生自主研究基金,鼓励研究生自主探索;建立研究生学术交流平台,支持举办博士论坛和研究生国内外访学;加强课程体系建设,统筹博士、硕士、学士课程,增强课程前沿性和针对性;加强实践基地建设,提高研究生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

第八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六条 健全培养单位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中心各培养单位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吸收行业、企业的专家参加。培养指导委员会以质量保障作为核心任务,负责制订培养标准、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评价培养质量,审查导师培养研究生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生自主提出的研究课题。中心各培养单位应强化培养过程的质量管理,定期开展学科自我评估,积极探索学科国际评估,主动公开培养和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毕业生的社会评价反馈机制。

第二十七条加强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建设。中心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制定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术学位的要求应以发达国家同类质量要求为参照;专业学位的要求,应吸收行业、企业的专家参与,并与职业资格要求相衔接。鼓励和引导行业部门、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参与质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加强领导、系统部署。中心各培养单位要在认真总结已有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强化科学决策,完善系统设计,把培养机制改革与人事制度、科研体制机制、博士后制度等改革统筹起来。

第二十九条明确职责、稳步实施。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学生和管理工作者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立与现代研究生教育制度相适应的管理体制。重视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研究生机制改革的成果和经验,认真研究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风险评估,处理好推进改革与维护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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